一、补贴对象
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科技成果转化的人员,利用自己的科技成果、技术来我市创办、参股企业,且企业转化单项成果的产品年销售收入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者。
二、补贴标准
按照企业转化单项成果的产品年销售收入的10%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创新创业人才奖励申请表》;
2.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或复印件);
3.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或工商部门出具的持股证明;
4.主管部门出具的自主知识产权或科技成果转化证明;
5.企业转化单项成果的产品年销售收入证明;
6.银行卡或社保卡(原件或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县(区)创业办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
2.县(区)创业办受理后,会同人社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初审时限:1个月)
3.县(区)创业办将初审合格材料报市审核办,市审核组现场复审后,提交市审核组研究,并在市级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复审时限:1个月)
4.经公示无异议后,市审核组签署审批意见并由市人社局拨付资金,补贴资金原则上直接拨付至补贴对象对公账户。特殊情况由申报对象提供书面说明并经所在县区创业办及人社部门审批后,方可将补贴资金拨付个人账户。(1个月内)
5.未尽事项由市审核组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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