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对象
2016年6月17日及以后在我市工商注册且连续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初次创办小微企业*者(“初次创业者”即工商部门出具的登记基本信息中初次为企业法定代表人)。
二、补贴标准
1.在校和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初始创业者,以户为单位,一次性补贴5000元。
2.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复转军人、残疾人初始创业者,以户为单位,一次性补贴3000元。
3.其他初始创业者,以户为单位,一次性补贴2000元。
三、申报材料
1.《初始创业补贴申请表》;
2.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或复印件);
3.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
4.工商部门出具的工商登记基本信息;
5.税务部门出具的备案登记证明材料;
6.就业失业登记证(登记就业)(原件或复印件);
7.创业者的银行卡或社保卡(原件或复印件);
8.其他材料:在校大学生提供所在学校出具的在校证明、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提供毕业证、返乡农民工提供在外工作6个月以上证明(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证明或所在乡镇(街道)社保所出具的外出工作6个月以上的证明等)、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人社部门的认定证明、复转军人提供退伍证、残疾人提供二代残疾证。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县(区)创业办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
2.县(区)创业办受理后,会同人社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初审时限:1个月)
3.县(区)创业办将初审合格材料报市审核办复审,市审核办复审后,提交市审核组研究,并在市级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审批时限:1个月)
4.经公示无异议后,市审核组签署审批意见并由市人社局拨付资金,补贴资金原则上直接拨付至补贴对象对公账户。特殊情况由申报对象提供书面说明并经所在县区创业办及人社部门审批后,方可将补贴资金拨付个人账户。(1个月内)
5.未尽事项由市审核组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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